【乡试】
乡试始于洪武三年,自后每三年逢子午卯酉年之八月举行一次,五年两试,试之于省城,钦命典试者曰主考,分房者曰房考。登第者曰举人,谓之乙榜,或曰乙科;以门生礼称主考曰座主,房考曰房师。
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清仍明制,而额数屡增,几致倍许,时有恩科,进取之途益广。
有清科目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谓之制义。三年大比,试诸生于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清史稿·选举志》三)
乡试解额,顺治初定额从宽,顺天、江南皆百六十余名;浙江、江西、湖广、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东、广东、四川、山西、陕西、广西、云南,自九十余名递杀,至贵州四十名为最少。(《清史稿·选举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