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校内部环境来看,随着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经费筹措渠道的多元化,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学校与各类主体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学校之间,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正在不断产生大量的、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情况,新的变化,要求学校必须转变管理方式,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协调。另外,在现代教育体制下,学校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学校自主权的获得是基于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特殊性,但学校自主权的行使不能偏离法治社会的轨道。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权利的保障,反对滥用权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排除非法治状态下的随意与自由。因此,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学校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30]
陈至立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强调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31]其实质就是要求学校在民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规定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学校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法律是学校实施管理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以及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为学校在运行过程中,不仅要与教师、学生发生法律关系,而且与社会各类主体有着密切联系。所以依法治校依据的法律,既有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包括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将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思维模式贯彻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对学校管理来讲,依法治校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