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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王晨副委员长带队赴交通运输部调研,听取有关企业、协会、专家和执法部门同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协会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上海、深圳等地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并在“附则”中明确“沿海水域”包括我国的内水、领海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沿海水域”的表述不很确切,本法适用范围不限于“沿海”,海洋环境保护法、海警法等法律已经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草案中很多条文也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建议保持相关法律用语的统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沿海水域”修改为“管辖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