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探讨中,第二个论点与第一个同样重要;这不仅因为友爱作为美好生活愿望的最先开展而在事实上属于伦理,更由于友爱最先触及了相互性的问题,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一种次级的辩证法内深入如其所是的异他问题[11],这一辩证法上承柏拉图关于“伟大的类”——同一与他者——的辩证法。事实上,相互性的观念有着自身的要求,这种互相性无论在胡塞尔那里由同一推出,还是在勒维纳斯(Lévinas)那里由他者推出,都是不完全的。按照这种相互性,每个人都要爱如其所是的他人。而实用的爱就不是这样,在那里爱他人是为了希望得到好处,快乐的友爱则更是如此。这就是相互性在伦理领域的必然性,它在道德的层面上体现在金规则内,表现为尊重的绝对命令。[12]此“如其所是”(如他人之所是)预示了后来所有自身论的偏差:它的结构是相互性。反过来,这种相互性又总是在自身内,在朋友内,在友爱内与善发生关联时才被思考,尽管自身的反身性并未被取消,而是为相互性通过谓词“好”一分为二,这谓词“好”既可应用于行为者,也可应用于行为。[13]
另外,通过相互性,友爱与正义有了关系;古谚“友爱—平等”确切地说出了这样的一种关系:朋友间彼此平等对待。友爱并不总是正义,因为正义属于制度,而友爱属于人际间的关系。居于此,正义与为数众多的公民有关,而友爱则只涉及一个数量有限的伙伴性团体;另外,对于正义来说,平等在本质上是一种比例性的平等,它容许贡献上的不平等,友爱则不同,它要求朋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平等是友爱的前提,而它在城邦中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友爱才能触及某种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sunèthé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