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确保教育结果的正外部性。民办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主要来源于教育服务本身的正外部性。弗里德曼对教育的正外部性做了经典的阐述:“如果大多数公民没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文化和知识,也不广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稳定而民主的社会不可能存在。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者家长,而且社会上其他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122]学前教育对于儿童及其家庭、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这已被心理学、生理学及一些国家的教育实践(如美国的佩里早期教育方案)证明。民办学前教育具有正外部性,其前提是保证儿童受到的教育是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的,是符合国家育人目的和时代发展趋势与要求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教育结果的正外部性。
二、发展路径:分类改革,踯躅前行
2017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截至2018年5月,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河南、青海、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文件。但不可否认的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绝非一蹴而就,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会曲折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