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帮助残障人融入社会[74]
特殊教育是面向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需要人群的教育。特殊教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特教对象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儿童;广义特教对象除残疾儿童外还包括情绪问题、行为问题、学业问题、社会适应问题儿童。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指盲(含低视力)、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的教育,但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广义特殊教育的概念。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其中,0~17岁的残疾儿童504.3万人,6~14岁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246万人。
一、关心特殊教育,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
《教育规划纲要》在第二十八条中提出了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问题。纲要指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