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们感知着他人悲痛的品格,却又不为之共同悲痛;感知着他人的快乐,却又不为之共同快乐。参阅Edith Stein:《体验感知问题新论》,Freiburg,1917,5.14。
[5] 参阅本书《论他者的我》一文。
[6] 参阅李普斯(Th.Lipps),《他人的我的本质》。
[7] 我们也可以说,这并非一种单纯表示在推论中实现的“某种东西”之存在的“表征性”关系,而是一种真实的原初“符号”的关系。
[8] 关于行动和动作模仿的差别,参阅Koffka,《心理发展基础》,219页以下。
[9] 维塔泽克(Witasek)在他的《审美观的心理学分析》一文中认为,我们所称之为理解和再感觉者只是“对有关体验的直观想象”。斯泰因(E.Stein)对这一论断作了中肯的批驳,见她的《体验感知问题新论》中ξ4“想象观和现实观之间的争论”,19页。
[10] 李普斯的移情式的体验性感知理论尤其如此。
[11] 本文所表述的同情体验之现象学为医学和哲学博士施耐德(K.Schneider)从病态心理学方面进行了论证,部分得到证实,部分得到增补,参阅他写的非常有价值的论文《爱和同感心理现象学的病态心理分析》,K?lner Diss. 1921。